🔗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1143,20240717,1 快速前往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炎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均頴、顏清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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