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均頴、顏清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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