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42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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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泰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泰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選派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6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又按若係經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該受選派人並不因法院之選派而當然有為就任承諾之義務,自須經其為就任之承諾始與公司發生委任之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準此,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派為泰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復於112年8月29日向本院聲報就任,有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狀附於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6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可稽。

是本件原清算期間應於該就任日即112年8月29日起算,6個月屆至,即113年2月28日屆滿,故本件屆滿展期,應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展期6個月至民國113年8月28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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