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48,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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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相 對 人 何陳金鳳即何武德之承受訴訟人

何光詠即何武德之承受訴訟人

何各容即何武德之承受訴訟人

何士堅即何武德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興即何武德之承受訴訟人

江定國
江仕勛
康秋霜
王繡燕
江水山
何憲盆
何建良

陳勸
何振昌
何振宏
何文欽

江伯聲
江天培
陳高龍
何中財
何中義
相 對 人 何忠勇

監 護 人 何韋宗
相 對 人 張金豐

張金聲

張金榜

張金國
廖妤蓁

蔡友寬
蔡友詮
廖永富
洪秀鸞

蔡慶宇
蔡錫和
蔡清江
蔡清泰

蔡駿清
廖元明
廖瑞章
蔡國雄
蔡國陽

蔡季霖

蔡旻軒即蔡聖霈


廖志綸
廖宥榤

林淑英
何重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7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即本件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且已於112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另本件經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即鑑定費用新臺幣129,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鑑定費用收據正本在卷可稽,是依系爭事件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之「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糖公司 3000/10000 ----- 2 江定國 83/10000 1,071元 3 何憲盆 250/10000 3,225元 4 何陳金鳳、何光詠、何各容、何士堅、何建興(即何武德之繼承人) 250/10000 (公同共有) 3,225元 (連帶負擔) 5 江仕勛 166/10000 2,141元 6 何建良 250/10000 3,225元 7 江伯聲 166/10000 2,141元 8 江天培 166/10000 2,141元 9 江水山 166/10000 2,141元 10 蔡友寬 56/10000 722元 11 蔡友詮 56/10000 722元 12 何文欽 250/10000 3,225元 13 陳高龍 1000/10000 12,900元 14 陳勸 83/10000 1,071元 15 何振昌 50/10000 645元 16 何振宏 64/10000 826元 17 何中財 151/10000 1,948元 18 何中義 99/10000 1,277元 19 康秋霜 166/10000 2,141元 20 廖妤蓁 125/10000 1,613元 21 廖永富 125/10000 1,613元 22 洪秀鸞 125/10000 1,613元 23 蔡慶宇 56/10000 722元 24 蔡錫和 56/10000 722元 25 蔡清江 56/10000 722元 26 蔡清泰 56/10000 722元 27 蔡駿清 111/10000 1,432元 28 廖元明 250/10000 3,225元 29 廖瑞章 250/10000 3,225元 30 張金國 250/10000 3,225元 31 張金豐 250/10000 3,225元 32 張金聲 250/10000 3,225元 33 張金榜 250/10000 3,225元 34 何忠勇 500/10000 6,450元 35 蔡國雄 111/10000 1,432元 36 蔡國陽 333/10000 4,296元 37 何重謀 14/10000 181元 38 蔡季霖 56/10000 722元 39 蔡聖霈 56/10000 722元 40 王繡燕 83/10000 1,071元 41 廖志綸 63/10000 813元 42 廖宥榤 63/10000 813元 43 林淑英 39/10000 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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