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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1號
抗告人陳璟綸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3年7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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