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彭芊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素楨、賴南錦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素楨、賴南錦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