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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邱靖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將受輔助宣告之人邱柏諺列為本件相對人。
二、聲請事項須載明係「選任邱意涵為受輔助宣告人邱柏諺辦理被繼承人邱劉盈妹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四、被繼承人邱劉盈妹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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