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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
收 養 人 甲○○ 住○○市○○區○○路○○巷0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被收養人之生母乙○○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三、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四、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資料。
五、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收養調查表。
七、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八、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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