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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乙○○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黃頂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陳奕澄(Z000000000)之生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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