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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洪○○ 住○○市○○區○○街0段00巷00○00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丁○○與乙○○(已於民國113年3月2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聲請人)原為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已於113年3月24日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生父丙○○於本院113年7月19日訊問時到庭陳稱:我爸爸是平地人,媽媽是原住民,爸爸入贅給媽媽,我姓媽媽的姓,因為我爸媽只有生我一個男生,爸爸臨終時很在意沒人可以傳下去,但我沒辦法改姓,這樣我就沒有原住民身份,我跟我的同學即收養人乙○○約定好讓我的兒子跟收養人同姓。
今年3 、4 月立法院通過我可以改姓回我爸爸的姓,不過我的同學即收養人已經過世了,所以我才會讓我兒子來法院這裡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己○○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又聲請人本生家庭兄弟姊妹甲○○及收養家庭兄弟姊妹戊○○亦均具狀表明同意,此有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稽。
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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