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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母可親自出庭 表示意見,則無庸公證)。
二、被收養人之生母之戶籍謄本。
三、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
四、收養人、被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五、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六、收養人、被收養人最近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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