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家全聲,10,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貴娥 


相  對  人  李棋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112年度家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上開裁定,有調解筆錄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