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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贍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而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本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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