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家繼簡,60,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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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 住○○市○里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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