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家親聲,13,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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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00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5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00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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