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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假00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
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3月8日寄存送達在聲請人住處之警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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