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家親聲,206,2024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抗告人簽章之民事抗告狀及繕本乙份,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而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復有規定。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惟稽諸該抗告狀,未見具狀人即抗告人之簽章,且未附具繕本,亦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參酌上開規定,自應命抗告人補正及補繳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則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