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家親聲,476,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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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6號
反  聲  請
聲  請  人  甲○○ 

反  聲  請
相  對  人  乙○○ 
上列反聲請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反聲請駁回。

二、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

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反聲請聲請人請求反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反聲請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反聲請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然反聲請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附卷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反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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