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家親聲,53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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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共同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並依其聲請之意旨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

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

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

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而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書狀內未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顯不合程式。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其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並依其聲請之意旨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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