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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鎮維(即楊隆生)
代 理 人 袁裕倫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鎮維(即楊隆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於同年 9月2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
四、綜上,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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