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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國昌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且破產宣告聲請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
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
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
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
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一、請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等)。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提出明細表詳載各筆款項之具體金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
款單、借據等)。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為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請提出土地或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資料勿遮隱)及其交易市值證明。且如已設定抵押權,亦請一併說明該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或罰款?如有,應一併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發生之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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