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聲再,2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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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6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中市政府交通裁決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113年度簡抗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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