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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群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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