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聲,189,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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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吳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0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0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7日、111年12月5日、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0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核對法庭筆錄正確性與是否有疏漏,就該案後續上訴程序有維護法律權益之必要,故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2年4月17日、111年12月5日、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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