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聲,202,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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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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