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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鄭家囷
聲請人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112年度埔國簡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鄭順福、鄭煜霖、陳怡伶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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