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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李鴻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佩橙間停止執行事件,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2,98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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