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036,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林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華營造有限公司、伍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