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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告陳向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月 22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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