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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倍思特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日志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佳粘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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