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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
抗 告 人 陳俊堯
許富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信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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