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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告迅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禮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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