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49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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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白舜文


被 告 劉佳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又當事人ㄩ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除記載被告劉佳勇外,漏未記載另一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另一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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