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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1號
原告金正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謝佳宏
訴訟代理人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連來、石富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2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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