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06,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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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戴羽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雅郁、楊志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20萬元=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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