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07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27萬933元 113年2月24日 113年5月27日 (94/366) 6.22% 4,328.12元 2 利息 32萬5,908元 113年2月28日 113年5月27日 (90/366) 5.81% 4,656.21元 3 利息 53萬260元 113年2月11日 113年5月27日 (107/366) 6.3% 9,766.35元 4 利息 9萬272元 113年2月18日 113年5月27日 (100/366) 6.2% 1,529.2元 5 違約金 27萬933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27日 (64/365) 0.622% 295.49元 6 違約金 32萬5,908元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27日 (60/365) 0.581% 311.26元 7 違約金 53萬260元 113年3月12日 113年5月27日 (77/365) 0.63% 704.74元 8 違約金 9萬272元 113年3月19日 113年5月27日 (70/365) 0.62% 107.34元 小計 2萬1,698.71元 合計 2萬1,699元 本金1,217,373元+起訴前利息、違約金21,699元=1,239,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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