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33,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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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葉怡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翠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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