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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廖語婕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芳
被 告 李宏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廖義平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5月7日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定,又系爭房屋於112年5月7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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