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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告高錦雪
訴訟代理人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9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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