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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劉珍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氏忍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並補正被告楊氏忍之住(居)所,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又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被告之姓名,而未於起訴狀列載被告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是本件法定程式尚有欠缺,命原告定期補正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且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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