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77,2024070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告易昌運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游明純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