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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王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李學賢、徐玲瑜、張金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375,4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1,760元(計算式:375,440×4=1,501,7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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