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9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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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張至咊
上列當事人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應補正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㈡又原告起訴狀就被告戴惠晶部分,僅記載其姓名及住居所,亦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該名被告無法特定,是原告應補正被告戴惠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依上開資料以書狀更正被告資料。

起訴狀繕本應檢附相關佐證,與正本一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述訴狀上之欠缺,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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