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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宸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綸
原告與被告威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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