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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告張茂淇
被告張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94萬16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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