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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張騰遠
丁瑋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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