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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叡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鑾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博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6萬2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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