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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玥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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