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謝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