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368,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張皓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